摘要
<正>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管理,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药学门诊,是指医疗机构具有药学专业技术优势的药师对患者提供用药评估、用药调整、用药计划、用药教育、随访指导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第三条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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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积水潭医院; 四川省人民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