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证证明从属于自由心证,现有的印证规范覆盖面不足,故印证既非证明模式,也非证明规则。有效印证既要考虑印证的前提条件,也要考虑单一证据的可靠性,还要考虑逻辑经验的实质检验,故不宜将错误印证导致的冤假错案归咎于印证本身。印证证明不等于证明标准,故证明标准印证化和印证证明标准化都是不可取的。为正确适用刑事印证,建议将“多元论”作为理论基础,将“提升证据证明力”作为价值基础,并坚持“严格印证”与“宽松印证”相结合,“由证到供的证供一致”与“由供到证的供证一致”相结合的具体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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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