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伟杰公司诉天策公司案中,法院在说理部分欠缺就具体规范内容与合同法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关联度、双方违反规定订立代持协议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进行深入阐释。法院以损害"社会妥当性"认定合同无效至少应探察:合同自治是否应受到必要限制,与合同双方相对抗的秩序或利益是否属于合同法语境下社会公共利益抑或公序良俗所意调整的范畴、以致其应优先于合同自治利益与交易稳定性予以考虑,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当然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判定此类涉金融领域相关协议的效力时,法院确应注重合同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