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项是合同的主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二者不是对等义务。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存在着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约定从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后期工程款。案号一审:(2019)渝0116民初3812号二审:(2019)渝05民终6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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