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员会和检察院案件流转于监察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衔接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面对提前介入商请函发函率偏低、留置与先行拘留的衔接存在缺陷和退回补充调查制度面临的"两头难"困境等问题,应当通过降低标准增加提前介入商请函发函率,采取"先行移案"方式补充完善先行拘留制度,建立"互相派员式"补充调查制度,完善监检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