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认为,国家应该是健康筹资的义务主体。在公共卫生全球化的语境里,实现健康权,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健康筹资渠道。基于全球正义理念,有能力国家负有为贫困国家提供健康筹资的道德义务。与健康权相关联的有三个义务,即第一义务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伤害义务,第二义务是本国政府的保障义务,第三义务是国际社会的人道援助义务。第一义务是最基本的、原初的道德要求,应根据公正原则来设定;第二义务乃基于健康权而设定,应根据政治合法性原则和功利原则来设定;第三义务乃是分外的善行,应该基于能力原则来设定。

  • 单位
    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