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不断,在司法判例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归根结底在于对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认识不统一。文章认为,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回归演绎作品独创性的传统判断方法即"实质性改变"标准。对于非独创性古籍点校智力成果的保护,则需要立法创设新的邻接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