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近十几年来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实践,呈现内卷化的倾向。社区矫正小组的准行政化、社区矫正过程的复杂化、社区矫正效果的碎片化是这种倾向的具体表现。而社区矫正机构在治理能力与治理负荷方面存在的内在张力和社会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两种因素交互影响共同推动了这种倾向的形成,其内在逻辑是面对这些因素无实质性变化的境遇,国家权力通过矫正小组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影响力的再强化。为了避免这种倾向所导致的制度本身的僵化,应在社会组织自身及其参与社区矫正等层面予以制度性支持。

  • 单位
    四川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