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主要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观点。明确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的性质、交易模式所涉及法律关系、套现行为类型是行为定性的前提,通过梳理相关争议理论,提出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主体资格应当是金融机构、利用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蚂蚁花呗支付方式应当视为刑法意义上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延伸,并在肯定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可以被骗的基础上,对利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等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套现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