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权益,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如何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属性的前提下对其成员资格认定给予相应指导,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对成员的认定标准不一,纠纷难免。以村委会公私身份混同为核心的现状使得成员认定基本以形式的户籍为标准,导致对纠纷的救济道阻且长。明确区分公私属性,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原则性要求,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户籍和实质权利义务的综合性标准认定成员身份,再通过诉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作为程序保障,是定分止争的有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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