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达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私力救济应被视为公力救济的合理补充。对于自力行权案件的处理,刑法应保持谦抑,为私力救济功能的发挥提供土壤,但这应以公平与个人更高位阶法益的保护为底线。相比以违法性为中心的权利行使案件处理模式,我国传统通说所采取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的处理模式更具合理性。具体案件处理上,应通过是否存在财产损失、是否可以援引《民法典》自助行为阻却违法、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及故意等的判断,多阶层配合地划定出合理的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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