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关广播组织的法定许可早在1990年《著作权法》中就已有规定,目的是保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作品使用,并给著作权人提供经济利益保障。但实践中,该制度在给广播组织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存在着作者获酬权无法实现的问题。这直接导致立法者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中选择删除相关规定。但从制度立法价值的角度看,当前保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在实现广电媒体社会公共价值、降低其与权利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和避免一方优势地位影响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面仍具优势。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