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安全法》与《刑法》的衔接,正是刑法积极有效治理新兴数据犯罪及法治边界的侧照。既要发展、又要安全是《数据安全法》的根本逻辑,也奠定了刑法干预的价值冲突与调和维度,尤应善用以“数据安全”反制“数据犯罪”的制度性“紧箍咒”。两法衔接会相继落座于理论体系与立法修正。既要厘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也要遵照立法科学化的要求,适时启动专门的数据犯罪立法,以缓解规范供给不足问题。在犯罪结构经历重大调整的新情势下,宜导入正在全面推进的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及其政策效应、治理优能,为积极、科学治理数据犯罪提供有益契机、场域与样本。依理启用合规不起诉,会具体显现相对特定的数据犯罪应对理路。应以数据犯罪的特征与规律为起点,设置更具精准度的合规有效性体系,提高应对数据犯罪的整体效能。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