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有学者认为理应废弃,理由是:由于仲裁地选择的随意化,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仍可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因此由仲裁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已无存在的必要。然而,这种观点不仅无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功能,而且忽视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不仅如此,这种观点还将导致国际商事仲裁的败诉方丧失向司法寻求公正的机会。各国实践也表明,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实践中很难获得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正确态度应当是对其不断完善而非完全将之废弃。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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