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8年11月7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二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