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目前各国涉及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的司法实践,分析总结我国法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主流观点,对人工智能及其生成内容的性质进行分析,对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进行认定。认为人工智能的实质还是辅助性工具,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意识,所以它所创作的内容并非是它的意思或者说是意志的体现,而只是根据操作者所发出的"指令"进行的运算得出的结果。在内容的生成过程中,人的"指令"是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起始条件,对成果的产生起着根本性的、决定性的意义。所以,人工智能所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地位应当赋予人,权利的具体归属人借助现有的《物权法》及《知识产权法》理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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