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赔偿权利人的设定可以说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逻辑起点,但由于目前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的角色定位仍然存在诸多理论与实践难题,制度的运作存在不少的羁绊。行政机关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定性既来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也包含了政府管理职能的行使。目前,在对其索赔的合法性、权力行使的界限、利益冲突的解决、行政处分权的监督以及与其他救济模式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争议并在实践中留有探索的余地。为消解与纠偏对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现有角色定位的质疑,需要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重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并解决行政机关与其他救济途径索赔权主体的诉讼顺位问题。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