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关注如何通过法律责任条款来增强体育法规的实施效果,以让体育法规“长牙”,但忽略了体育法规是否适合这种实施路径,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体育法规中的现有条款得到落实。运用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提出我国体育法规具有鲜明的以鼓励倡导为主、强制性为辅的社会法属性,体育法规中存在充足的鼓励性条款是重要例证。研究分析了现有鼓励性条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鼓励性条款的实施体系不够完善,条款的内容不够完整导致可操作性不足,缺乏相应的实施监督机制和事后救济渠道。研究结论:提出应明确鼓励性条款的实施主体与职责,明晰鼓励性条款的内容和评价标准,建立严格的奖励审批制度,设置完善的事后救济制度等建议。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