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6月10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是我国第一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法律。该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实施驱逐出境,因为该决定由行政部门作出,所以此处的驱逐出境具体属于行政驱逐出境。这一规定对原有行政驱逐出境的适用情形,适用对象,法律救济,决定机关以及暂停、变更或取消程序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时为提高其可执行性,可以针对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做出的行政驱逐出境决定出台有关实施细则,针对其执行费用、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选择、增设听证程序、暂停执行期间是否限制外国人活动范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