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制度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关系到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处理、应用的准确性和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在中央政策性文件的指导下,地方性的信用法规规章基本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制度,为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现有异议申请条件仍存在权益保障与信用管理的双重困境,异议处理止损功能尚需完善,异议后续救济利益尚需强化保障等问题。为此,在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中需要完善异议申请条件,拓宽申请主体至与信用信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将披露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适当的情形规定为申请事由,并明确法定的异议申请期限。同时,应明确异议受理机构,统一适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为异议申请备选单位的“同步走”模式,统筹划分异议流程环节并匹配对应的一般期限及特殊延长期限。此外,还应明确异议案件性质,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经手的异议纠纷定性为行政诉讼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切实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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