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核心主体,其以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存续目标。由于企业本身并不直接享有环境利益,因此试图让企业在市场中自发地从事绿色技术创新是存在内在悖论的,需要国家提供有效的制度予以弥补。然而,目前我国传统的制度供给主要着力于解决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在上述悖论解决方面还存在缺陷。对此,当下应以科技哲学为指引,首先对我国制度体系中最为权威、有效的技术创新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唯有如是方能引导国家制度体系逐步"绿化",从而确保上述悖论的根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