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是准确贯彻监察法,形成反腐合力的需要。通过对Z市市级行政区域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进行归因分析,发现两机关在办案衔接中存在双向配合、单向制约的现象。过于原则的衔接制度规定、“亚制度”盛行的衔接工作机制等,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今后的衔接实践中,应重申“双向监督制约”理念,细化立法确保衔接明确统一,对“亚制度”进行纠偏,保障衔接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探索建立律师在监察调查中分类分情况参与制度,逐步打造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三方参与”衔接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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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