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保护条款的选择与否及有效性问题是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下合约选择的结果,其状态依存于发行企业所有制类型、主体评级等交易者特征。在理论分析基础上,通过实证可以发现:第一,与民企相比,投资者保护条款更有利于降低国企的融资成本,但国企添加该条款的概率比民企低。这源于债券发行的隐性门槛以及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向投资者传递的信号存在差异。第二,国企添加投资者保护条款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在高信用主体中更为显著。第三,国企级别也会影响发行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央国有企业的身份更有助于降低成本,但不足以对投资者保护条款的交易成本效应产生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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