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面对海量的作品和使用者,传统的协商授权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许可等方式已不能满足网络作品授权需要。于是,版权许可格式合同顺势而生,它契合了互联网环境下版权市场主体变更的发展趋势,可以弥补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许可方式的不足,提高版权授权效率,解决协同创作作品的传播问题。但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许可格式合同也存在着大量违反版权法规定的条款,对版权法例外和限制构成了反限制,不当扩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因此,我们必须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许可格式合同置于合同法范畴之下进行规制,必须依据版权法的规范和原则对授权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内容进行必要修改,以促进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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