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制度始终在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矛盾冲突中不断演进。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作为区分保险与赌博的客观标准始终无法回避主观性问题,越来越多学者呼吁取消保险利益原则。但是,作为主观要素的保险目的却更为接近保险合同本质,并呈现出客观化功能:损失补偿系保险合同典型的交易目的,并在补偿性保险中作为客观目的认定,用以衡量保险法律上的损失;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系明示的主观目的,避免了利益主义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保险合同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平衡过程中应当以"损失"取代"利益",构建保险目的客观化标准;同时,理顺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法院的外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目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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