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贵州苗疆司法管辖呈现二元多点性,所谓"二元"是指既按照律例规定的管辖制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地和管辖体,又结合开辟苗疆的复合策略进行动态调整。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司法现实需要下,贵州苗疆的司法管辖并非完全按照律例及法制而行,而是采取变通的管辖规则。所谓"多点"是指司法管辖受传统土司治理与民间自治的影响,伴随清政权不断渗透苗疆腹地,一方面新设"六厅"的行政建制,一方面将周边湖广、两广所辖部分府、州、县划入贵州苗疆所辖范围,使该域司法管辖呈现出普通、特殊、比较、动态等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