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律的现代性特质造成了法学上的认识论困境,即正当性、自治性与体系性认识困境。法律系统论则从自我合法化、封闭之上的开放、自我再生三个角度为理解包括环境法在内的现代法律提供了一种极具解释力的分析框架。在系统论的引导下,环境法律的正当性通过与传统法关系的续造而得以强化;环境法的自治性转化为法律与政治的二元互动;环境法的体系性实现则仰赖于环境法学的减负,实现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对两分化,促进环境法学规范性属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