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药品上市审批对于药品安全有效性数据的专门审查要求,造就了涉及药品数据的独特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于药品数据获取的高昂投入及其对于药品仿制与后续创新的重要价值,美欧发达国家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了药品数据保护机制,其逐渐成为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则。无论是美欧发达国家的立法,还是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对于药品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呈现从商业秘密模式向专有权机制转变的立法格局。产业利益驱动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诱因,但归根结底是源自药品数据专有权有效兼顾原研发药企经济利益与社会公众健康权益的制度优势。鉴于此,在药品数据专有权保护的国际趋势下,我国应从本土药品产业激励创新与规范仿制的基本诉求出发,以必要的内部限制与外部监管明确药品数据专有权的法律边界,并通过药品数据动态化公示平台的设置与药品数据付费使用模式的创设,建构起与药品专利制度有机衔接的数据专有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