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区分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设计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重叠,造成在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的困局,这种困局源于在私法解释选择环节过分地脱离客观事实。对此,我国应在理论上建立包括身体完整和身体健康的大的"身体权"概念,这样既能使法律规范简洁,又能减轻并存设立模式下带来的法律适用困难,还能减化对身体支配利用进行私法解释的繁杂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