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需要明确排污许可的属性特征。研究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在对行政许可法的解读中对排污许可的属性特征判定不同,存在争议。排污许可包括排污许可证与排污登记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具有不同的属性特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和实践工作需要,将分为全面实施阶段和完善深化阶段。在不同阶段,排污许可证的属性特征会发生变化,并对排污权交易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