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民国时期民事法制的现代化转型,传统的承继制度消亡,民国《民法》所规定的收养制度被逐渐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承继制度作为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以家族本位为核心的;而收养制度则可视为是以个人本位为核心的,这种从家族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是民国现代化民事法制构建的必然要求。收养制度将男性的独立人格观念从家族意志中解放出来,同时亦促进了女性的独立人格观念的觉醒。与承继制度相比,收养制度对于当时国民的独立人格观念的树立具有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