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哲学是关于如何将预设的法律续造成具体此在的法律的学说。原因在于,预设的法律与社会事实和个案事实存在着诸多的不对称,前者只有在实践中反思性地被加以续造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完成意义上的法律。也即,预设的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种从法律1.0跃升至法律2.0的必然进程。由此,建诸实践哲学的具有生成性思维的实践法哲学,与以往所有法哲学显示出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