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汉代以来,我国传统的司法活动长期受到"无讼"思想的影响,以人民不相争讼为理想的社会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同时期的政府采取了种类繁多的措施力图把纠纷化解在基层,例如充分利用基层组织进行积极调解、发布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文件要求邻里发挥调解作用,劝导群众适当进行权力让渡自行和解等。这样的发展轨迹有效地促进了农耕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秩序稳定,但是也造成了我国民间厌讼、耻讼传统氛围。文章将从思想根源探究、各个历史时期的基层纠纷化解机制,机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三个方面讨论我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纠纷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