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性质长久以来颇有争议:从条文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并非典型意义上的一般条款,而更近似于法律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又作为兜底条款长期起着一般条款的作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专门设立了"互联网条款"来针对网络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更具体的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这一方面对第二条的适用进行了限缩解释,另一方面却为它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司法实践证明,新法修订后的第二条,不仅是具备可诉性的一般条款,且应当与"互联网条款"结合适用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价值。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