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孟子“可欲之谓善”是一个极其深刻的命题,它揭示了意欲与道德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揭示了意志自由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欲”意味着自由意志,但主观的意志自由并不等于客观的社会自由,前者需要在实际的意志行为中才能实现。而“可”则确定了实现意志自由的条件,即符合社会正义。为此,意志行为必须遵守社会规范,即“礼”。但实际上,既有的社会规范未必是正义的。当社会规范正义时,遵守这种规范是“可欲”的道德行为,否则必将引发意欲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自由意志无从实现;但当社会规范不正义时,拒斥或废除这种不正义的规范而选择或建立正义的规范才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才是“可欲”的道德行为,否则就是“同流合污”的“乡原”。重建规范的价值根据乃是正义原则,即“义”;而正义原则的内涵是博爱的精神,即“仁”。但是“仁义”并不意味着否定私欲,因为私欲也是一种自由意志,而社会正义的主旨正是为了处理自由意志之间的利益冲突。不仅如此,公域的社会规范建构恰恰出自私欲的“推扩”,即意志行为超越私域的“差等之爱”而诉诸公域的“一体之仁”,亦即在“仁义”的“推扩”中从而在正义的社会规范中实现意志自由。
-
单位高等研究院; 山东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