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也许有考虑管理成本的用意,但董秘的职责作为某位董事或高管的"副业"来承担,显然与公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相悖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设,一定包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很多情况下后者更为重要,这一点在中国公司法的治理规则方面更为突出。一方面公司法"惜字如金",在公司治理方面留下很多空白没有定论,另一方面是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股份公司依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