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如重启筵席税,则应明确其在新形势下的主要任务和新内涵。转型后的筵席税不再仅针对公款宴请的消费行为,而是对不履行分餐义务和节约饮食义务的餐饮单位设置的一种行为税。通过对不实行分餐制的餐饮单位征收筵席税,对践行分餐制的餐饮单位给予税收减免的优惠,来鼓励餐饮单位积极履行分餐义务,以"寓禁于征"的方式引导餐饮业与消费者主动提供和选择高标准的餐饮卫生服务。为确保筵席税能切实发挥作用,首先,要明确筵席税的适用前提;其次,要避免税率和起征时间一刀切式的安排;再次,应以社会发展需求为筵席税征收与否的客观评判标准;最后,筵席税的回归要体现我国的税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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