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湾区经济具有高度的开放性与区域的法治性特征。粤港澳大湾区既具有一般湾区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顶层推动、制度差异、法律障碍、经济目的与法律手段等特异性。因此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必须要协作发展、合作治理,以地方政府合作为主、民间沟通为重要方式,创立平等协商、共商共识、各自立法的实践模式,从而解决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差异、法律障碍所造成的消极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对大湾区内地方立法、司法、基础设施、生态的协作方式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特区租管地、国际私法的适用等具体问题展开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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