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违约的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未对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纠纷的解决途径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也进行了多种方式的探索,但长期以来争议不断,效果不佳。随着行政协议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到社会治理中,相对人违约问题亟需法制供给。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对这一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对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非诉执行解决途径的回应与升华。对第24条从理论依据上予以证成,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展开,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相关概念与争议,从而实现当前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救济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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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