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0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财产收益条款第四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取得收益,该股份50%以上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该收益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001年UN范本对此表述为:转让一个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