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皖商建[2021]54号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细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 289号),

  • 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