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救济则无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请求权的配置。然而,"物权说"与"合同说"的界定均不能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效配置请求权。抛开既有学说的纷争直面问题本身后不难发现,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分别要求不同的请求权作为救济的基础:网络用户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救济的基础,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运营商之间的关系需要合同履行、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救济的基础。因此,从请求权的配置来看,网络用户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不同于物权的新型支配性财产权,应当获得独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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