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作为行政法治的新手段,具有非强制性和强调对行政过程的关注的特点,契合了行政法上的服务行政理论、行政过程论和平衡理论,在行政执法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由于目前对行政约谈的性质界定不清,以及行政约谈立法的不健全,致使行政约谈在现实运行中背离其初衷。因此,需要明确行政约谈的法律性质,完善行政约谈的法律依据,保障行政约谈的运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