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债权人能否撤销放弃继承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其根本分歧在于对放弃继承之性质和适用规则的认定。身份行为指直接创设、变动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而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基于其亲属身份所为之财产行为,是内含于其既有身份权的当然权能,不会导致身份关系发生任何变动,不属于身份行为。继承权可分为期待权的继承权、形成权的继承权和支配权的继承权,放弃继承的客体本质上系将来的支配的继承权所包含的现实财产权利。在当然继承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对债权人具有"诈害性"时,继承人之债权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行为。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系"诈害性"的应有之义,同时,"诈害性"还要求继承人放弃继承具有损害债权的主观恶意。在剩余财产交付主义和法院交付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拒绝取得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在承认继承主义立法模式下,放弃继承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可适用债权人代位权,由债权人代替继承人接受遗产。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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