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创设性、模糊性与抽象性,应立足于合理限制高空抛物罪入罪范围,将其保护的公共秩序界定为公众物理层面生产、生活状态的安宁性,不包括公众精神层面的安全感,入罪的实质标准为是否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创设了抽象危险。我国刑法291条之二中的“高空”与“物品”的判断在于从某一高度抛掷的某一物品凭借重力加速获得的动能是否具有致人轻伤的能力,“情节严重”则是对抛掷区域和时间是否有出现多数人可能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