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制度、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抓手。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建设用地市场体系,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入市开发使用,导致“同地不同价”,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得不到充分显现,也影响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