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中心位置,其不仅通过与股东会分权获得公司控制权而可以进行集中管理,也通过董事会内部及下设委员会或专门经理的分工以及法定的审计与法律验证实现集中管理下的合作管理。公司权力的分配与分工不仅解决了公司权力的行使问题,还是公司问责体系构建的关键。分权与分工的实质是不同种类的权力应由不同的个人或集体来行使。《公司法(修订草案)》加强了董事会的公司治理中枢地位,并开始通过法定和章定的分工实现公司的有效治理,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向董事问责时,应客观认识董事会在公司的领导地位的真正含义,基于董事会与股东会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内部分工,以及不同董事所获得信息的渠道来判断其是否善意、勤勉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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