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近些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屡屡发生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有些区域的生态环境系统功能甚至出现了恶性退化。因为水体、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却找不到直接受害人,导致这些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超出了普通诉讼所能救济的范围。宜春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以生态检察为新的工作抓手,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