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功利制约正义的国权主义刑法思想会使刑法成为控制风险与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促使危害性原则内涵不断膨胀,刑法的社会机能随之扩张并使危害性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批判机能逐渐丧失。在现代风险社会语境下,以保障人权、自由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刑法理念仍然是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风险的控制应该是有梯度的,危害性原则必须与刑法谦抑思想并用才能成为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必须在形式的构成要件框架内,在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