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如何妥善解决内地与香港不同法律区域间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的问题,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的历史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执行实践中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两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中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对目前实践中依然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有效解决的途径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文章指出:两地成功签署了《安排》应该说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的新起点,但由于两地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均存在很大差异以及其它原因,《安排》的签订无疑是一个双方妥协的短期成果,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和宣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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